(續原文p.1)第三段:
The operative principle was articulated by Dean Acheson in 1963 when he informed the ASIL that the "propriety" of a response to a "challenge ...﹝to the﹞...power, position, and prestige of the United States...is not a legal issue." International law, he had observed earlier, is useful "to gild our positions with an ethos derived from very general moral principles which have affected legal doctrines." But the US is not bound by it.2
此段林譯:
當亞奇森(Dean Acheson)於一九六三年告知美國國際法協會,對於「美國的權力、地位與特權...的挑戰」的「適當」回應「並非是一項具備正當性的爭議」時,他便已經清楚的說明整個操作原則。他觀察到早期的國際法是有助於「藉由從極為普遍,且已對合法的信念造成影響的道德法則所衍生出的思潮,來保障我們的地位」。但是美國本身卻不受國際法約束。(譯文p.002, 第二段)
討論:
這一段中譯以「當」譯"when",是余光中所說典型的「翻譯腔」。從「當」到「時」中間不計標點符號,總共五十一字,讀到喘不過氣;況且這五十一字也沒有把那語意邏輯屢次連續翻轉的原文正確翻譯出來。像這一類文句,譯者一定要重寫,也就是較大幅度的意譯,原、譯文有增有刪,但總歸字面形式雖然已經無法和原句一樣,概念總量卻應盡量避免增或減。翻譯時,應盡可能兼顧形式與概念;如果無法兼顧,應以概念為優先。
:其中的操作原理,亞奇森(Dean Acheson)在一九六三年就說得很清楚。那一年他知會美國國際法學會說,回應「對於美國的權力、地位、聲望的挑戰」時,此種回應之是否「適當」並非法律問題。
請注意,原文中的"propriety"(正當性、是否正當;名詞)就是阿奇森所謂不是法律問題的「問題」,該字在這裡並非擔當形容詞形容該「問題」(譯者譯為「爭議」)是否正當─這是譯者翻譯此段的錯誤之一。後半段,"earlier"一字並非用來說「早期的國際法」─這是另一個錯誤─而是用來說「先前他就評論過」。此字在這裡是副詞,並非形容詞。
續譯:
先前他就評論說,國際法之為用大矣,可以「用那些已對法學產生影響的普遍道德原理衍生出來的思潮來美化我們的立場」。但是美國卻是不受其約束的。(流05,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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